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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18 浏览次数:8563

东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旨在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结合东南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立东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下设东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起草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以及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相关工作。各院(系、所、中心)成立院(系、所、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系、所、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五条每年五月份,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各院(系、所、中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各院(系、所、中心)要综合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与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八条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向所在院(系、所、中心)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在课程学分修完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本硕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硕士研究生后,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各院(系、所、中心)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各院(系、所、中心)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各院(系、所、中心)评审委员会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初审,然后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终审,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中央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所、中心)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院(系、所、中心)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院(系、所、中心)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每年1130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12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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